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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电网建设中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
为确保蒙西-京津冀±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属地协调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电网建设征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和《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修订)》等规定,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是指电力建设项目征迁告知发布后,被征迁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类农作物、林果苗木,新增建(构)筑物及抢建大棚等行为。 二、征迁告知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在告知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由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支持电力建设项目。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问责,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保留影像资料,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