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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审批局、环保局、发改局、税务局、20个乡镇意见,在唐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经论证,进行合理性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十五条。一是总则,二是审批条件,三是审批程序,四是审批后期管理,五是附则。重点需要明确的是: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二是坚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审批机制,推动审批及监管程序高效有序;三是坚持保护耕地及登记审批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工作任务及程序

  一是拟用于入股、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由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使用年限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及用途执行;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五是入股、联营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六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缴纳相关费用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账户;七是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八是按照入股、联营合同约定,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

  三、批后管理

  一是明确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开发利用,二是未经批准以入股(联营)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8日